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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家人物只注重人性恶的一方面,以利诱和惩罚来管制人民,长此以往,人性善怕就没有了。
马克思把按劳分配这一体现商品交换原则的分配方式都称为资产阶级法权,前面已经说过。一种心灵之声对他说,他不可退缩,之于他,这不关无用的标的物,而关乎其是非感,其自尊,其人格——质言之,之于他,诉讼从一个单纯的利益问题变成了一种人格问题。
更有杨又用大道来统摄刑礼的……[65]议论纷纷,历数百年,大致形成这样的统一意见: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这种彼此对立的权利是不可能形成合力的。从逻辑上讲,只能将这种权利概念视为超越于上述哲学思潮的东西。这几乎成了以后官场的定例。
但在中国古代道德与权利的对峙中,道德是占上风的,崇义绌利是主流的意识形态,这一主流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深巨。人开始以此为理由,拒绝施加在自己利己性要求之上的任何限制。徐爱国、李桂林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第33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官们早就不能在不同的案件间自由转换了。在《十二铜表法》中,权利只有罗马公民才具有,奴隶、妇女、外邦人等是不具有这样的权利的。如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或一开始就是诈贷。就意义非凡了,在民事权利这个维度,将一切法国人一视同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的进步。
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24]这里就明确地讲到权利了,也指出这是人类的天性,只不过这里首要指的是保全自己的生命,即前面那段话说的第二原因。
当然也不排除恶的对立的出现,如果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压榨致使民不聊生时。以上简短并带有侧重性的回顾,就是要突出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遵循、重视、应用商品货币关系,关注个人权利的对立统一,社会生产力就会得到大力推进。[60]这里几乎是把权利与法律划等号了。雅各宾派、吉伦特派、反动派,都一律联手保护财产权。
这里提出的观点也是这次在研讨权利问题萌生的,暂且点到为止。《荀子·性恶》[28] (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 商务印书馆 1997版,第543页,其中的黑体字是我加黑的。[8]紧接着是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总之,这类社会对立林林总总,难于尽数。
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只有当人成为财产的所有者,他才能自给自足,才有能力抵制其他个人或国家对他的侵犯。
这里的家长权突出的是对财产关系的主导[40]吃、喝、住、穿,如此简朴的语言,不就是中国古人所说的食色性也。
我们要寻找权利在西方法律中的表现,就从这两部法律文书开始。在萨宾派和普洛库尔派之间进行长期的争论之后,人们决定采取一种折中意见,以下列区别为基础。其实,天赋人权早已被另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如休谟、贡斯当等)所否定。[26]荀子则认为,这种好利是人性之恶,而由此产生的争斗是不允许的,要由国家或政府用礼义和法度来矫正,以达到治理的目的。另一大类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这样一来,就会有不同的权利主体,呈现出等阶的、差别的权利人。
反之,否定、敌视商品货币关系,忽略个人权利的对立统一,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那我们来看他讲的另一段话: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54] 具体论证参见拙著《从中国到世界—人类文明的深层危机》,第六章。[10]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页。
其实,法律对权利的承认尚在其次,首要的是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法律的起源首先就是因为人们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危害,进而国家用强制性的力量来加以保护,这种力量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法律。有一点不可不强调,即在所有的生产方式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对立一直是存在的,奴隶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逃跑、怠工、破坏工具。
但即使这种对未来社会的希冀,马克思也不任之于侥幸,他以冷静深刻的笔触写到: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所有权的存在,无产阶级权利的实现,又只有在满足资产阶级权利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试想一下,资本家能在不赚钱时雇佣工人吗?能在此地高工资彼地低工资时而在此地高工资处设厂开埠吗?[50]劳动者最主要的工作的权利,都不能普遍实现,而要取决于资本家的钱袋,这能说权利是普遍的吗?换到另一个侧面,权利的平等又如何呢?这里有一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60]这里几乎是把权利与法律划等号了。用他人的酒和蜜调匀而成蜜酒。
用他人的金、银或铜铸成器皿。法律当然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它有它的能动性,它有反作用力,它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可以促进权利的完善和贲张,它还能在人们尚未认识某项权利的重要性时而使之凸显出来,它也可让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不能以己之力定夺时而使之勃兴,具体案例如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前者让垄断者的权利不能独占,促进自由竞争以使民众获得更多的利益。
[41] 封建制生产方式在中国的存在与西方有较大的不同,在中国界定的封建制生产方式是秦汉以后的时期,这时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主要是地主,同时又有大量的自耕农的存在,很少有西方封建制下的农奴。其实不然,正是因为人们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逐,正是因为人们对个人利益或权利的看重与维护,才会产生以上这一大类社会对立,它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人们的衣食住行,是人们实实在在的俗世生活。
后者保护权利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独占,防止他人的仿冒以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看似有所有权与占有权的明确划分,而实际上没有这样的惊喜,这里的所有权和占有其实是一回事。
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这些协议是用以补救由人类心灵的某些性质和外界对象的情况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某种不便。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
在此之后,立法应该为保护个人自由服务这种观念丧失了千年之久。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
在这种恶的对立中,有时双方的权利都受到损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受害,一方得利,而且这种利害得失,往往是一方有意为之。在此后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曾试图唤起中国人民更大的劳动热情,实行更高的公有制形式,超英赶美,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大发展。
这一点我们在后面会作较详细的说明。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等。